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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速递

《不动产登记条例》落地 房产全透明迈出坚实一步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令第656号)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什么作用?与普通百姓有何关系?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项喆律师为网民朋友们一一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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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项喆律师解读:

名词解释: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即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要点解析:

一、登记不动产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看似国家行为,其实土地、房屋确权对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是一种明确的保护态度,如果国家账本糊里糊涂,老百姓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只有确权、公认之后,老百姓手里的不动产转让、交易、流通也才有可能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统一化后,将大幅提升公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及查询手续的便利性,公众无需多部门奔走,仅在指定地点即可一步查询,避免不同部门管理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二、不动产要登记些啥?

本条例调整的需办理登记的10类不动产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如何申请和撤销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当事人无法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四、如何查看不动产信息?

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此前引发热议的“以人查房”、“公众查房”暂未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地查房”、“特定人员查房”仍为下一阶段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方式。2014年8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在中国政府网举行的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访谈中提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及查询工作的时间表: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保护隐私权等考虑,条例对“查房”主体进行明确限制,即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体现“以人查房”及海外不动产信息,大大降低了腐败官员、“房哥”、“房姐”们“抛售”二手房的可能性;第三方面,“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有助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运作,并推进财产申报,对于反腐会起到一定威慑及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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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律师

李项喆律师

职位: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天津大学工学学士、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代表业绩:海河华鼎项目(商业、写字楼、公寓、酒店城市综合体)法律服务;中新生态城芦花庄园住宅项目法律服务;天津皇冠明珠喜满堂有限公司重组项目。

学术成果:《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制研究》(民政部课题);《法律视角下的债券核查风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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