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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驾校不能任意调价 集体涨价涉嫌垄断
http://ms.enorth.com.cn 2013-01-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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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2】学车涨价遭吐槽 驾校面临结构性洗牌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随着“史上最严交规来了”,不少城市的驾校悄然掀起一轮学车涨价潮。津城的一些驾校也传来了“涨声”,这样的涨幅让许多准备学车的消费者表示不解,驾校这种联合涨价做法应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应如何规范这种行为?

  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对于一些公益性服务收费、电信、电力、水、热力等有关民生方面定价机制则在《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有相关规定。驾驶员培训费用的定价机制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培训成本、经营情况、市场供求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定价,但并不代表驾校能运用垄断和支配地位任意调整价格,或者哄抬价格。驾校集体涨价行为涉嫌价格联盟,而价格联盟的实质是一种变相的价格垄断。这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与《价格法》、《反垄断法》相悖。

  现今市场经济竞争格局中,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的渠道较多,市场中同质化经营较为严重,消费者需要的是价格低廉并且服务品质较高的经营者。即使现阶段存在部分成本的上涨因素,经营者也会通过市场及自身调整使价格回归到理性区间。经营者如不顾市场规律一味提价,虽然暂不触及法律的规制,但盲目提高价格,将会使企业丧失市场机会。

  随着驾校培训费的增加,不少正在学车中的老学员担心被补差价。 针对这一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针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首先我们要了解合同签订过程中,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主要了解经营者在合同中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是否全部包含在培训费用中,当经营者需要履行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义务时,才有权向消费者主张相应对价,相反则不能主张。

  2、针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实际上在天津大多数驾校没有和学员签订书面的合同,通常的理解是:“支付相应学费后,驾校应保证学员通过考试(补考除外),获得驾驶员资格证。”合同目的明确就是通过考试获得驾驶员资格证,在此合同目的下,经营者仅凭考试内容有所增加而向“老学员”主张补差价较为牵强。

  如果老学员遇到驾校违法收取涨价费的情况,建议首先与驾校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物价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投诉,也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驾校、消费者尽量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界定权利义务范围,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各驾校使用的合同版本不一、格式化条款众多的情况,能否建议相关协会牵头制定出相应的合同模板供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已保证维护消费者、经营双方的利益。

本文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吴子畏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稿源:北方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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