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认为:
网络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并付费获得宽带使用权,后通过自行设置无线路由器进而获得无线网络使用权,该无线网络使用权基于其购买的宽带使用权,法律上应界定为财产权。“蹭网者”未经网络用户允许,通过技术手段盗用其已经付费购买的网络资源,占用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造成合法使用权人网速减慢、财产权益受损,属侵权行为。
我国《电信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属于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受害人有权要求“蹭网者”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若“蹭网者”盗用他人WIFI密码的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电信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盗用密码数量巨大、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失等,则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对于生产并出售“蹭网卡”、破解无线网密码相关软件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商而言,其行为属于提供侵权工具,“蹭网者”利用开发商开发的软件盗用他人的网络密码,技术开发商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