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开发商对商品房周边环境等的宣传,不构成开发商对商品房的承诺,即使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构成开发商对商品房的承诺,如开发商违反相关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掉入开发商的“合同陷阱”,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房子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房子结构和图纸甚至户外景观等重要内容。就本案来说,业主可以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开发商将小区户外景观、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合同中注明,甚至将其列为合同解除的要件,以保证在开发商虚假宣传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下更好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