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刘蕊律师认为:
一、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具体到本案中,商家向李小姐做出了床垫终身保修的口头承诺且李小姐接受,该口头承诺即构成口头合同,对商家及李小姐均具有法律效力,李小姐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口头承诺。但考虑到口头承诺存在举证困难问题,一旦经营者拒绝履行口头承诺,消费者往往因无法提供证据而难以维权。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及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建议消费者在经营者做出口头承诺时,要求经营者就该口头承诺出具书面文件,将“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承诺”。
二、更换后新产品的保修期如何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对于部分实施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参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产品的,更换后产品的保修期亦应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而非自消费者购买更换前产品的时间起算。由此可见,本案中商家为李小姐更换床垫,但要求新床垫的保修期自更换前床垫购买时间起算的做法不合理。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 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面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1)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2)向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局和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申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