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认为:
持卡人与开户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析双方的过错情况。
就本案而言,主要分析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薛女士的银行卡信息遭泄露的责任,二是银行未进行短信通知的责任。就信息泄露问题,如果是薛女士自身保管或使用银行卡不当或不慎而泄露的,则薛女士本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是由于银行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缺陷而泄露,则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就短信通知问题,主要依据为薛女士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对于超过10元的几笔盗刷行为,银行由于系统繁忙或被犯罪分子屏蔽等原因未能向持卡人发送短信通知,应属于银行系统技术防范手段不完善所致,涉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数百笔9.99元的盗刷行为,银行称其短信服务仅对10元以上的交易行为进行提示,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服务限制使盗刷行为不被发现。
那么,要看持卡人在开通短信提醒业务时所签署的服务条款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如果有,则银行可据此主张免责。当然,即使有明确约定,也还需要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因一般情况下银行提供的服务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故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