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律师评析】
 
  案件回顾

盗刷额度小未进行短信提醒 银行是否应担责?

薛女士近日在给外地父母汇款时,发现今年4月到8月,她的银行卡竟然被盗刷666次,总额8000余元,且绝大多数为每笔9.99元。薛女士说,她的银行卡里设置有短信提醒,而这600多次支出却没有一个短信提醒,虽然银行规定,只有每笔支出超过10元,系统才会发送信息到用户手机上,但她觉得这也是银行方面的责任。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认为:

持卡人与开户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析双方的过错情况。

就本案而言,主要分析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薛女士的银行卡信息遭泄露的责任,二是银行未进行短信通知的责任。就信息泄露问题,如果是薛女士自身保管或使用银行卡不当或不慎而泄露的,则薛女士本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是由于银行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缺陷而泄露,则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就短信通知问题,主要依据为薛女士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对于超过10元的几笔盗刷行为,银行由于系统繁忙或被犯罪分子屏蔽等原因未能向持卡人发送短信通知,应属于银行系统技术防范手段不完善所致,涉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数百笔9.99元的盗刷行为,银行称其短信服务仅对10元以上的交易行为进行提示,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服务限制使盗刷行为不被发现。

那么,要看持卡人在开通短信提醒业务时所签署的服务条款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如果有,则银行可据此主张免责。当然,即使有明确约定,也还需要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因一般情况下银行提供的服务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故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要
  说法律师

曹晶律师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管理学学士

专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中级经济师

业务专长:公司法务、房地产、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仲裁

工作经历: 曹晶律师曾供职于天津城投集团下属的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文化中心商业体项目——银河国际购物中心的法律事务及运营管理工作,具备丰富的公司法务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经验。

  往期回顾 更多
·【律师评析】快递乱象多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评析】汽车陪练中 车损人伤谁担责?
·【律师评析】私装地锁属违法 造成伤害应赔偿
·【律师评析】民宅不得擅自改商用 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评析】“双11”网购过后 如何善后维权?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