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认为:
1、偷拍是否会侵犯明星的隐私权?
首先,明星也是自然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各项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不管其社会知名度有多大,那也不等于说明星二十小时一切的吃喝拉撒睡都可以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但是,一个明星的隐私权跟普通人的隐私权界限和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从法理上讲,明星属于公众人物,而且主要是娱乐行业的公众人物,那么必然要求其牺牲一部分的“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而偷拍,作为媒体工作者一种获取新闻信息的手段,而且有时还是获取真实消息的唯一方式,并无法简单地就能断定是否违法,是否有错。比如,明星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即使是在家里但是没拉窗帘,那么这种情况下还谈不上隐私一次。但是如果有人采用特殊技术或者偷偷摸摸跑到明星家里拍摄封闭状态下的生活场景,那么就有问题了。另外,“偷拍”之后的报道是否歪曲事实,是否主观臆造,也可能影响偷拍者行为的定性。所以说,公众人物隐私权虽有限制,但是也有底线,而底线就是不能侵害明星的人格尊严,没有诽谤、或者是没有虚构。
2、网民转发、评论偷拍的照片是否违法?
网民转发、评论偷拍的照片所带来的后果是相关信息迅速广泛地传播,其中不免有些不实信息或者是不良信息。网民的调侃也好、评论也好还是感慨也好,对于明星“绯闻”或者“隐私”的传播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网民来说,转发和评价“八卦”往往是抱着的围观者的心态凑凑热闹,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但其中也有想恶意中伤某人以达到不法目的的专业“水军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虽然构成犯罪的条件很严格,但是转发和评论还是有风险的。刑罚惩治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普通网民的简答转发和评论很难构成罪。但是不构成罪并不等于没错。毕竟明星也是人,任意窥探个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行为都会无形中给人造成伤害。所以网民的转发和评价还是会被社会道德以否定的评价。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引导时代的潮流,是大众学习、模仿的榜样,因此明星在个人生活中有责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公众树立良好健康的形象和榜样。明星对于自己不想公开的隐私,完全可以加强防范和保密。若明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低调处事,想必所谓偷拍事件也会大大降低。明星作为公众任务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但社会公众也不能借监督之名实施舆论暴力。健康的舆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底线,共同努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