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芳律师认为:民宅商用现在较为普遍,这种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除了它能给租用住宅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没有明令禁止民宅商用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住宅作为公民的财产,公民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处分,业主有将住宅出租获取利益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权益,民宅的根本用途是居住使用,这不同于商用房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如果任意将民宅商用,会影响到其他住户的利益甚至带来安全隐患,从而引发纠纷。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何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依据上述规定,民宅商用只要本栋楼内有一家业主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民宅商用必须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性能,对居住环境维持清静、安全,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因此,申请民宅商用除需要征求本栋楼内所有业主的同意外,应该正常合理的使用住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他们的权益,否则,业主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