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快递单上记载了消费者的电话、地址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快递员甚至有些快递公司公开叫卖消费者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通信秘密和隐私权,如果消费者个人信息流露到不发分子手中,更为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隐患。 作为消费者,对记载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不要随意丢弃,要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快递公司的失误遭到泄露时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如果个人信息的泄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收件人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商品是否损坏缺失的前提,而快递公司普遍存在先验货后签收难实行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时一定要坚持先验货后签收,对拒绝先验货后签收的情况要及时和销售者和快递公司联系,使得消费者发现商品有缺如时能及时得到补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求偿权。快递公司运输争议比较多,普遍存在的“暴力”现象,对易损坏的物品消费者在快递商品时可以选择保价条款,保留快递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快递公司的“暴力”受到损毁缺失,消费者除了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目前快递公司普遍对寄前验视不重视,一旦有危险品或爆炸品寄递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害甚至是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消费者不仅要严格遵守规定,杜绝危险品和爆炸品的寄递,而且在收到快递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快递物品是否有异味异样,对疑似危险品爆炸品要及时隔离并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