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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新闻

餐饮业禁设“最低消费” 违规餐厅最高罚3万

2014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然而,这一存在多年的行业潜规则能否打破?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的王华峰律师为我们做出法律分析。[详细]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王华峰律师认为:

第一,禁止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理,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最低消费一般是针对那些在包间用餐的消费者设置的,餐饮业长期以来一直在为设置最低消费寻找种种合理的解释,其中最终要的理由即是“由于餐馆向消费者提供了包间,其间包含了餐馆产生的房租成本和设施成本,最低消费实际上是针对该场地和设施所收取的补偿费用”。

但是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是餐饮业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在菜品的定价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场地和设施产生的费用,此种情况下再另行收取最低消费显然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和规定。

其次,该最低消费往往都是餐饮经营者的单方面强制性要求,消费者根本没有议价和谈判的权利空间。此种情况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合同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其结果是该条款无效。

第二,消费者遇到该问题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如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进行干涉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进行纠正;其次可以向商务、价格、工商等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上述行政机关责令餐饮业经营者进行改正;再次,消费者还可以以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新条例

首先,该条例将会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该条例实施后,对于违法该项规定的餐饮业经营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仅限于消费者)均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同时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上述规定必然会对餐饮业经营者形成强大的约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的市场秩序。再次,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还略显原则,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我要
  说法律师

王华峰律师

教育背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业务专长:公司、金融、知识产权

发表文章及著作: 1.《关于公职律师的几点思考》,载《宁夏法治》2006年第2期; 2.《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

工作经验:王华峰律师现执教于中国民航大学法学系,并在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多次获奖。且在理论学习的同时,他积极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和活动,曾多次参与省部级课题的立项和研究。

王华峰律师执业期间坚持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致力于知识产权和金融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尤其对于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法律服务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入的了解,王律师赋有很强的沟通能力,能熟练的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相互转化。执业以来,他坚持以法为本、客户至上的信念,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在合法的框架下最大化客户的利益,并得到了客户与合伙人的认可。

王华峰律师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多次带领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服务社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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