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本城律师事务所马超律师认为:
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由此可见,在我市城区内饲养家禽是违法的,逾期不改,家禽会被没收。对于其他城市的居民,不少有相应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而适用范围更大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即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如H7N9疫情有扩大趋势,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对相关家禽采取进一步的控制和扑灭等措施。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权利受侵害方付诸行动。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有多种,比如可以和饲养家禽的业主商谈解决、召开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投诉、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等,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警解决,乃至到法院起诉,都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合理、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