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根据该国务院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从上述法规规定可见,天津市对俗称的“非法小广告”是严厉禁止的。任何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都不允许在城市楼宇、设施、花木等处设置。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市民所关心的楼道里弄小广告泛滥问题,从维权的角度,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本人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举报;也可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推选的代表、业主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非法小广告”的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文由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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