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认为:
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精神赡养的方式:看望、问候,而不应简单理解为“看看”。赡养人由于求学或工作原因与老年人分处异地,并因缺乏时间和金钱等客观原因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但仍可通过电话、书信、电邮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从而完成赡养义务。因此,该条强调的是从精神上关心、关怀老人,与老人经常联系,使其没有被忽视、被冷落之感。
第十八条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应当细化,比如,“经常”的概念,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通过对探望频次、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等量化方式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又如,该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那么该执法主体是指民政部门还是街道办,还是其他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之间的颁布和执行需要相互协调和支持。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目前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而关于“探亲假”待遇仅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因此,上述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实施需要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那么,异地人口流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规章应加快立法步伐,在异地人口医疗保障、异地老年人优待政策上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