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旅游法》开始实施,旅游法的出台将意味着打破原有旅游市场的利益格局,更好的保护消费者。
一、打击“零团费”,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
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当旅行社存在上述行为的时候,旅游者有权办理退货或退还超出部分的旅行款。
二、防止景区乱收费
《旅游法》第44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在以前的旅游市场中,景区经常因暂停某些游玩项目、提高收费,景区、景点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游客诟病。《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景区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应该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三、明确导游明确合法收入,避免买团宰客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
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
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目前我国导游多数是挂靠在旅行社,旅行社不会给导游支付报酬。导游只能通过在旅行社买团的方式,利用自己个人“忽悠”的能力谋取利益,因此导游看到游客就像狼看到羊一样,以上这些规定,直接杜绝了以前的导游买团、赌团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导游的合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