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马超律师认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从法律角度讲,红包、慰问品等是一定不能充抵加班费的。
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并且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法定,不能为红包、慰问品所取代,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2013年的春节放假安排,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作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应为三倍工资;其他四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刘女士可据此计算应得的加班费。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文禁止红包、慰问品等充作加班费的情形,但是加班费从性质上讲属于 “工资”的一部分,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故不能为红包、慰问品所取代。
其次,加班费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加班费应计入劳动者的月工资,达到征税起点的部分,劳动者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以红包、慰问品形式代替充抵加班费,很可能造成变相的偷税漏税现象。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红包、慰问品等也是不可以充当加班费的。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变相不支付加班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法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为“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