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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案件回顾

春节加班费没拿到 单位将慰问红包抵加班费合理吗?

2013年春节,刘女士为了多挣钱贴补家用,向公司申请了留在公司里加班。大年初一,公司领导带领着管理人员到公司慰问基层员工,向刘女士和其他春节加班的员工发放了200元的红包和慰问品。到公司发放工资的春节期间工资的时候,刘女士发现,除了工资外并没有任何其他费用,更没有翻倍的加班费。刘女士和加班同事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专员告诉刘女士,春节期间领导已经向加班工人发放了红包,那就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那么,慰问红包是否可以当成春节加班费呢?[详细]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董洋律师认为:单位将慰问红包抵加班费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首先,所谓的慰问红包,仅仅是一种福利,是用人单位或老板的一种自愿性的给予员工奖励的的行为,给多给少并无硬性标准,不少餐饮、超市、保安等行业均存在此现象。

其次,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至少三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支付至少两倍的工资报酬。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刘女士在春节期间加班,2月9日至2月1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2月12日到1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因此,红包的性质与加班费的性质截然不同,决不可等同或者混淆。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的性质,那么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的标准,而不能低。如果低于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向单位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时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马超律师认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从法律角度讲,红包、慰问品等是一定不能充抵加班费的。

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并且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法定,不能为红包、慰问品所取代,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2013年的春节放假安排,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作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应为三倍工资;其他四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刘女士可据此计算应得的加班费。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文禁止红包、慰问品等充作加班费的情形,但是加班费从性质上讲属于 “工资”的一部分,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故不能为红包、慰问品所取代。

其次,加班费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加班费应计入劳动者的月工资,达到征税起点的部分,劳动者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以红包、慰问品形式代替充抵加班费,很可能造成变相的偷税漏税现象。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红包、慰问品等也是不可以充当加班费的。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变相不支付加班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法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为“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我要
  说法律师

董洋律师

职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及培训经历:2010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业务专长: 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房地产纠纷

董洋律师对传统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和系统的把握,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类案件,尤其对保险合同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曾担任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务主管。曾获天津市首届高校法学辩论赛“最佳辩手“荣誉称号。多次担任天津经济广播《今晚有说法》节目嘉宾。处理过多起民商事类案件,均得到了当事人的满意的评价。

同时,董洋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曾免费为多位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法律上的援助。董洋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切实为当事人利益着想,工作作风严谨规范,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的高校优质法律服务。

马超律师

职位: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大连理工大学 ,化工英语双学位

专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语专业八级

业务特长: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公司法务

工作经历: 马超律师大学毕业后,参与为多家公司提供日常事务的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采购合同、各类合作合同、融资合同等,参与多起民事、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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