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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案件回顾

国五条出台后为避税不惜“离婚”这种做法靠谱吗?

楼市“新国五条”细则出台,为避税,不少人想出各种招数买卖房产,这可让各地的婚姻登记处忙坏了。按照网民的说法,这种“离婚攻略”分为两种:其一,在签定购房协议后分五步实施,第一步为卖家离婚,准备出售房产归于卖家男方;第二步为买家离婚,房产归于买家男方。[详细]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认为: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二手房买卖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缴纳。天津市现行政策规定,“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将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5年”的起算时间点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该住房的实际购买时间确定。

因此,有多套住房的夫妇试图通过离婚,把已经自用满5年的一套房屋变到夫妻一方名下,成为他或她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后再转卖,从而享受免税。这种利用新政落实到位的时间差,运用现行政策“离婚避税”的做法,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所以导致了近些天来国内多个城市离婚人数骤增。

但是,“离婚避税”却避免不了一些离婚之后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和不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离婚后还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较为简单,主要体现为:对新缔结的婚姻,复婚前的财产是属于“婚前财产”,复婚不能自动改变“婚前财产”只归男、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法律属性,如复婚时未能将复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以后一旦婚变,这部分财产就不再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双方都不同意复婚,但也不反悔离婚协议,劳燕分飞弄假成真,婚姻确定无法恢复。二是愿意复婚的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可能要求法院认定“离婚避税”是以离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纳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一旦离婚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当事人面临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及可能被追究偷税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金诺律师认为:“离婚避税”,技术上虽然没有障碍,但法律上存在风险。该如何权衡利弊?则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律师的一句善意提醒“下笔签字前,一定要切记三思”,应该不是无足轻重的。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认为:

首先,夫妻以“假离婚”手段来获取购买首套房产低贷款利率、高贷款比例优惠政策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他们的真实意图不是离婚,而是获取首套房产低贷款利率、高贷款比例的优惠政策,待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即复婚,属于以欺诈手段使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贷款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有权向法院主张变更或撤销贷款合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银行向法院主张并被法院判决撤销贷款合同后,贷款合同自始无效,借款人应当向银行返还其因贷款合同取得的贷款,并且赔偿银行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

综上,夫妻通过以“假离婚”手段来达到获取首套房产低贷款利率和高贷款比例目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可能会面临贷款合同被撤销、向银行返还贷款、赔偿银行利息损失的法律后果,建议人们不要采取这种做法。当然,如果银行想以此主张变更或撤销其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其配偶确实是假离婚,在签订贷款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我要
  说法律师

张文达律师

职位:金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经历: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

语言:普通话、英语业务

业务专长: 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涉外争议解决

主要经历: 张文达律师2011年7月加入金诺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部,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涉外争议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讼/仲裁、起草合同、参与商务谈判、撰写法律意见书。张文达律师200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方向),2010年-2011年曾任职于某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

李东光律师

职位: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建筑工程学士。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讲师,主讲房地产法、经济法等课程。

学术成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部课题)、《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的立法或立法修订工作。 出版《建设工程合同案例教程》(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索赔与反索赔案例教程》(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参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参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政府采购法案例分析》(参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等书籍。

业务特长: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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