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认为: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二手房买卖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缴纳。天津市现行政策规定,“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将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5年”的起算时间点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该住房的实际购买时间确定。
因此,有多套住房的夫妇试图通过离婚,把已经自用满5年的一套房屋变到夫妻一方名下,成为他或她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后再转卖,从而享受免税。这种利用新政落实到位的时间差,运用现行政策“离婚避税”的做法,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所以导致了近些天来国内多个城市离婚人数骤增。
但是,“离婚避税”却避免不了一些离婚之后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和不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离婚后还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较为简单,主要体现为:对新缔结的婚姻,复婚前的财产是属于“婚前财产”,复婚不能自动改变“婚前财产”只归男、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法律属性,如复婚时未能将复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以后一旦婚变,这部分财产就不再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同意复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双方都不同意复婚,但也不反悔离婚协议,劳燕分飞弄假成真,婚姻确定无法恢复。二是愿意复婚的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可能要求法院认定“离婚避税”是以离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纳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一旦离婚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当事人面临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及可能被追究偷税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金诺律师认为:“离婚避税”,技术上虽然没有障碍,但法律上存在风险。该如何权衡利弊?则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律师的一句善意提醒“下笔签字前,一定要切记三思”,应该不是无足轻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