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商品缺货 消费者被迫退款
在“双十一”网购热潮中,很多购物网站或淘宝、天猫的卖家打出“一折秒杀”、“全网最低价”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专门等到活动期间下单。但消费者李小姐反映,自己付款后等待数天却收到短信称“由于订单商品实物缺货,请尽快申请退款”,或被告知由于系统崩溃需重新抢拍,而此时商品已悄然下架。
曹律师认为,网购也属于买卖合同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因此,商家如要解除与网购者的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征得网购者同意后才有理由不再发货并合法退款,否则任何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均构成违约。网络购物与现实中的商场交易不同,如在商场交易中货品抢购一空后,买卖双方不可能再达成买卖合同,但在电子商务中买方通过网购平台点击确认购买后,合同即成立,而不论卖方是否已售罄。
先涨价再打折 折后价更高
陈小姐常常购买的面膜在11月初就曾经从66元涨到了89元,“双十一”当天又从89元降到66元,而在该商品的页面上,分明写着“亲们抢吧,亏本降价,“双十一”“普天同庆”,如此“玩转价格”让陈小姐觉得又生气又可笑。
曹律师认为,商家先提价再降价的行为不仅属于虚假宣传,而且构成价格欺诈。虽然经营者有自由定价权,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则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另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对该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此处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如遇不真实打折促销情形,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或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投诉,追究商家法律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此外,某些商家趁“双十一”网购促销活动出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还有的商家吸引消费者支付定金,称支付定金的人数越多价格越低,如买家不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还,如因商家原因不发货则退还定金。该要求已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消费陷阱花样频出 律师给出维权建议
为防范上述种种网购活动中的商家欺诈行为或交易纠纷,曹律师建议,消费者应注意多种途径维权。一方面,应提前与商家确认商品承诺及售后服务,并通过截图或其他方式保存好购物网页的商品信息及服务承诺描述、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付款信息、不符合约定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照片等证据,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价格等政府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还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天猫等)客服部门寻求帮助,例如要求止付货款、协调解决与卖家的争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