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董洋律师认为:
首先,这名乘客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汽车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及拘留的行政处罚。而且,该乘客的行为有可能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事件还在调查中,还有待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这起事件进行一个明确定性、如果上升到刑事犯罪,则该名乘客除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还应向受伤的乘客进行民事赔偿;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 乘客可以向公交车方面来主张损失,因为乘客与公交车形成了一个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应当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乘客发生了损害,可以据此向公交车主张责任。公交车方面则可以在赔偿顾客损失之后,主张该起事故损失是由第三者过错造成,向该名乘客进行追偿。
其余车辆的损失,本质上是由交通事故造成,首先先由各个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不足部分,根据民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各个车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交车方面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可以向该名乘客进行追偿;公交车也可以以公交车本身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该名乘客为实际侵权人,并要求这名乘客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乘客拒绝赔偿,很有可能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方能解决,如果法院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乘客的过错行为导致,则乘客为本起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