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认为:
一、罚款为何如此之巨?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艺谋导演以其超生当年超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作为基数,再乘以江苏省关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倍数,被处以巨额社会抚养费就不足为奇了。
二、重罚富人的规定是否合理?
超生罚款与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挂钩,收入越高罚款力度越大,实际上加大了富人的违法成本,以免造成富人不严格执行法律可以随意超生,而普通人却不行的现象。这样的规定虽然形式上看区别对待不同群体,但却是从立法角度还社会一个实质公平的结果。
三、巨款如何公开透明地使用?
随着该笔巨款的足额缴纳,其能否在社会公开透明的监督下有效使用,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据报道,在2013年7月有律师对于全国的社会抚养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终的结果是22个省份公开了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总计接近169亿元。但广东、江苏两省均明确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
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政府信息公开被确定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将这一政策性的制度上升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至今,随着全国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案实践的展开,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存在较大的反差。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到许多冷遇与尴尬,一些地方政府以“信息不存在”、“影响公共利益”、“不属于公开范围”等理由将申请人拒之门外,司法机关也以“无先例可循”、“不属于受案范围”等借口不愿受理此类案件。因此,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仍亟需推进执法和司法进程,将《条例》相关规定深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