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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新闻

交通部长杨传堂谈出租车改革:鼓励顺风车拼车等出行方式

“通过立法让专车(网约车)获得合法身份。对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友好互助的顺风车、拼车等等,我们都明确给予了支持。”今年全国两会之时,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有关“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的言论引起了大家关注。私家车能不能做专车?未获许可营运是否合法?针对拼车问题,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特意邀请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柴冬林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解读。[详细]
 
 
  说法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长,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其中包括停车难,尾气的大量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问题便是道路拥堵。因此,拼车出行也在逐渐慢慢成为出行的首选。与此同时,许多打车软件也逐步开通拼车功能,为拼车出行提供了更便利的平台。但是不得不承认,拼车也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首先,私家车作为车主拥有所有权的动产,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那么作为受《物权法》所保护的收益权能,私家车主在出行时搭载同路人,并由此收取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支持。

其次,近几年雾霾现象逐渐严重,除了工业污染之外,与汽车尾气排放量加大也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而拼车减少了一部分车主开车出行的情形,对汽车能够尽到物尽其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轮缔约方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当地时间12月9日表示,2016~2020年中国将把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00亿吨以下。那么拼车对于国家控制碳排放量的政策也同样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今年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不仅“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还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文件一经公布,对于拆除小区围墙的问题讨论之声很大。制定该文件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解决“城市道路拥挤”的问题,拼车的行为能够减少出行车辆的数量,对城市道路拥挤以及停车位紧张等问题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当然,关注拼车益处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拼车出行同时带来的所带来的争论。拼车行为中分为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生活中争议最多的便集中在有偿拼车是否合法的问题上,甚至对于提供有偿拼车服务的打车软件也曾引起出租车行业的强烈抵制。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拼车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该法条规范的是经营活动,但是道路运输会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而拼车行为是否属于该法规范的内容呢?对于拼车行为,柴律师认为不适用以上法律进行规范。

一方面,拼车行为对于私家车主来讲是否具有盈利的目的有待考量。大部分的私家车主在拼车的时候都是利用自己上下班的时间,搭载同路人,并不是以此为职业,也不是提供出租劳务为生,同样收取的费用相较于国家定价的出租车行业也相当低廉。由此并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拼车司机进行的是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拼车主要是以私家车进行,许多的私家车车主利用上下班的机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搭载1-3个同路人同乘,而同乘人会按照对于车辆的使用以及相应的燃油费等费用给司机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汽车的合理对价,以期待双方所拟定合同的实现。同时私家车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有权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于利用自己的车辆,搭载同路人,按照汽车相应的损耗、汽车燃油费等费用收取一定的收益,不是对车主劳务的劳务费用,因此该收益权并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点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中表现最为充分,但是生活中的拼车行为并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通过打车软件进行的拼车活动,司机有取消订单的权利;而对于协商拼车的情形,司机也有权拒绝搭载某位乘客同行。在民法领域,我们更多的把亮着空着灯的出租车认定为合同法中的要约,乘客打车的行为便认定为对于空载出租车要约的一种承诺行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根据拼车与打出租车的对比,不难看出拼车行为中私家车车主不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最后,对于收费标准,拼车的收费标准不同于出租车的收费标准,拼车费用低,不担心绕路拒载等现象,这也是现在许多人选择拼车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这种低收费的程度是否可能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明确罗列,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混淆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低价倾销行为;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6、虚假宣传行为;7、商业贿赂行为。 民法领域尊崇“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在以上7中行为中,对于提供低价拼车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况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经营者”在该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第一点中已对拼车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服务加以阐述,从主体方面也不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拼车现象的逐步增加,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还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拼车带来的益处与已经存在的问题。在将来法律规定中希望能够明确拼车对环保带来的益处而提供一定程度的福利与补贴,但是对于收费标准与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等其他存在的争议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以减少因为拼车造成的纠纷。

  注: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我要
  说法律师

柴冬林律师

职位: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经历: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非诉法律业务

职业格言:明敏思辨,别裁通方、受托如山、厚德载物。

工作经历:柴冬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事务,为原天津市二轻局下属某公司与日资某公司的中方代表,制定、执行中日合作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在律师执业期间,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技能,严谨的执业道德,充分发挥事务所律师团队合作精神,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被告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2、成功代理胡某某继承纠纷纠纷案;3、代理孙某夫妻婚内扶养纠纷纠纷一案;4、成功代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被告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5、代理蓝某某劳动争议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金;6、为王某某涉嫌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辩护,最终法院作出定罪免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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