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认为:
捐款本是“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好事,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捐款形式愈发多样,信息来源鱼龙混杂,于是导致了其中一些法律问题逐渐凸显。例如在《患癌女孩获捐11万后离世 爱心人士希望退款被拒》新闻报道中所提到的问题,当受捐人以治病为由获取捐款后不幸离世后,剩余的捐款是否应当退还?
根据对捐款的性质进行分析,捐款人与受捐人之间实际构成了民法上的赠与法律关系,既捐款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捐人,受捐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将款物交付给受赠人后,即视为合同履行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将赠与的款项返款。 但《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第三款规定,受赠人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次事件中,根据新闻报道称,本次所募捐的款项是用于治疗梁颖的癌症疾病,且梁颖的爷爷和父亲在接受捐款时明确表示“治病结束后,剩余的钱将捐给需要的人”。因此,虽然捐赠人与接受捐赠人之间并未形成书面的赠与合同,梁颖爷爷、父亲的承诺亦未形成书面记载,但如果能够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证明(如其自认曾做过承诺或合法获取且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显示)该承诺内容确实存在,那么可以认定在双方形成的事实性的赠与合同中存在对于剩余款项用途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90、192条规定,在治疗结束后受赠人如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通过本次事件,我们认为,捐款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赠与,“捐款人的意志”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捐赠人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因此无论从道德还是情感上,受捐人的家属都没有理由超过捐款用途以外的范围使用、占有“善款”。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捐款的目的,在捐款时,可委托正规的慈善机构对善款进行管理,相关慈善公益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之规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即使要通过个人进行捐赠,也要对善款的用途做出事先约定,从而使自己的善款能够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