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刘洁律师认为:
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是如何具体约定、到底是谁违约。如果确实约定了物业公司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物业没照看好自行车以致丢失,显然是物业公司违反义务、造成您损失,您可以诉请物业公司赔偿。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关于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约定,那么丢车就谈不上物业公司失职、违约,这时坚持以自行车丢失致损为由不交物业费,就反而是您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抗辩行不通,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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