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案例

业主小区丢失自行车 物业是否担责需看合同约定

网民“黄金凤”近日在《律师帮办》栏目反映:自己的自行车在居住小区内丢失,物业态度恶劣并表示不承担自行车丢失的责任。网民认为物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详细]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刘洁律师认为:

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是如何具体约定、到底是谁违约。如果确实约定了物业公司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物业没照看好自行车以致丢失,显然是物业公司违反义务、造成您损失,您可以诉请物业公司赔偿。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关于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约定,那么丢车就谈不上物业公司失职、违约,这时坚持以自行车丢失致损为由不交物业费,就反而是您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抗辩行不通,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我要
  说法律师

杨洁律师

职位: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经历: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执业领域:婚姻、继承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主要工作经历:杨洁律师于2006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系并取得了管理学学士学位;在学期间取得了南开大学授予的法学学士学位;于2011年取得天津师范大学授 予的法律硕士学位。杨洁律师于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就职于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正信集团从事诉讼案件代理 及企业合同审查等非诉法律事务。于2008年加盟金诺律师事务所,就职于诉讼业务部。

  往期回顾 更多
·评析:男孩骑车被撞亡 共享单车平台是否承责?
·【律师评析】加大刑罚打击假货 可行吗?
·【律师评析】网购退货能否不再难?
·【律师评析】高空坠物 “连坐”担责合理吗?
·律师评析:乘客玩手机遇地铁急刹摔骨折 谁之过?
·【律师评析】交通违法未处理能否通过车辆年检?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