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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停车不便将有效解决

现如今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不少网民向本栏目反映身边的停车乱象,希望该情况能够得到治理。为缓解此类矛盾,2015年8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提出其目的是什么?对缓解停车不便问题起到了什么作用?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邀请观典律师事务所的李项喆律师对《意见》进行解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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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项喆律师解读:

《意见》从盘活存量和引进增量两个方面着手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盘活存量方面主要是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和政府组织保障,鼓励现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引进增量主要是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和简化审批程序来引进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意见》提出时我国面临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停车设施供给不足、挤占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影响交通通行等难题。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推动停车产业化来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意见》的出台具体上使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改变:

1. 明确政府规划引导

各地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来制定停车设施的总体规划。

地方应保障公共用地停车设施建设,当中心城区功能搬迁时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明确停车设施建设的重点区域,通过盘活周边停车设施存量和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等方式来缓解重点区域的停车压力。

2.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

鼓励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政府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各地通过完善停车设施建设的市场准入标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及最大程度的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停车设施建设中来。

政府通过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支持措施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停车场建设上来。

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通过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将停车产业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清单,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来吸引更多国内停车装备制造企业来打造自主装备品牌。

3. 鼓励社会参与,盘活存量土地

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 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

各地加快对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5. 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通过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来缓解路面交通拥堵情况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打击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

加强组织保证鼓励地方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国务院相关部委结合自身职责出台相应政策。

  我要
  说法律师

李项喆律师

职位: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天津大学工学学士、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代表业绩:海河华鼎项目(商业、写字楼、公寓、酒店城市综合体)法律服务;中新生态城芦花庄园住宅项目法律服务;天津皇冠明珠喜满堂有限公司重组项目。

学术成果:《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制研究》(民政部课题);《法律视角下的债券核查风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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