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郭文倩律师认为:首先要从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
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平台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标的物即为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即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法律义务包括:提供符合租赁要求的标的物、维修维护标的物等,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租赁物使用即已尽到合同义务,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出现事故,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共享单车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一定程度上无法确定承租人是否为适格的承租人,共享单车平台对单车使用人的年龄有一定限制,未达年龄标准的未成年人不能使用共享单车。现根据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不同情形,分别分析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
1、未成年人自行注册共享单车使用
虽然在注册时对共享单车使用人的年龄有限制,但由于共享单车平台对使用人注册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大量未成年人同样可以使用共享单车,这种情况下出现事故,共享单车平台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不是共享单车注册的合格使用人
未成年使用他人的注册身份使用共享单车或盗用共享单车的,共享单车平台并未与实际使用人构建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没有构建租赁合同关系,但由于共享单车放置于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共享单车,故共享单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如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等提示。 若共享单车平台未尽相应提示义务,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现事故,平台可能仍因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