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荟好认为:
新闻中报道的案件为一起涉及高空抛物的特殊侵权法律纠纷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在该案中,如何确定建筑物使用人(“有嫌疑”的邻居)是原、被告双方诉争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根据新闻报道,由于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即该448户居民均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造成2岁女孩颅骨骨裂的可能侵权人;其次,建筑物使用人一般系指长期使用、租住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人,而不应包括该小区的其他住户、快递和外卖服务人员等外来人员,在此不宜做扩大解释。最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岁女孩受害发生地一侧的整栋楼第2-33层住户共同承担责任,律师认为,法院正是考虑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及上述事实。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侵权纠纷,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补偿义务,而并非一般侵权纠纷中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之所以有此区别系因为此类纠纷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原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也正是在此原则下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