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享有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在此背景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退货办法》”),《退货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退货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1. 在《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种类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范围。《退货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2. 对“商品完好”作出了明确的标准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退货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退货办法》还规定了商品“不完好”的情形,即:“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3. 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原则,但未就具体退货程序问题进行明确。
《退货办法》此次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具体包括消费者发出退货通知、经营者提供退货地址等通讯信息、消费者退回商品、经营者退回商品价款四大流程,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4. 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为,《退货办法》规定经营者应按《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担责任,即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