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上一篇《交通违法被开“0元罚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关注,关于“0元罚单”引发了被处罚者的不解,不满,进而导致被处罚者对于行政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评判。
关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0元罚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否在法律角度应当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评价,笔者在此不作赘述。
现是就交通主管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探讨。依据新闻报道显示的资料,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分别属于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只有当处于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涉及交通参与者的处罚未做详尽规定时,下位法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予以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吊销驾驶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刑事强制措施等,警告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市民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超速低于10%,未造成后果的,应予以警告。 因此,结合本案,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车主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内容及尺度进行处罚,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更不能创造出新的处罚方式,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执法规范性文件时赋予执法机关的处罚权也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