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从专业角度看,《反家暴法》会起到多大的作用?
它的意义就是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防止一些人身侵害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发生。我觉得一定会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因为它有强制报告制度、更换监护人制度,这些制度都赋予幼儿园、福利院对受害人保护的义务,制度的出台对于推动《反家暴法》有很大意义的。
二、3月4日,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天津的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最大的作用是什么?
它主要是禁止施暴者实施家暴行为,禁止骚扰、跟踪,甚至是迁出共同居住的场所。这个主要是看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拿到人身保护令之后,法院会直接通知居委会、村委会,让他们起到一个看管的作用,但是执行的力度能有多大还是要看后期具体的操作,但我个人觉得还是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另外,申请人可以在保护令到期之前申请延长保护令,如果没有申请,而且在保护令到期后依然存在家暴行为,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
三、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我国也有一些相关法律对家暴行为作出规定吗?
其实对于家暴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去规定、约束,而是在很多法律中会涉及到家暴内容。比如说《婚姻法》,如果有家庭暴力并且达到严重程度的话,那在打离婚官司是这是法院很参考的一个因素。就民事诉讼而言,《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如果家暴行为导致了人身损害,那受害人是可以提起赔偿的。涉及刑事案件时,可以提起故意伤害的诉讼,甚至是故意杀人。
四、在《反家暴法》中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规定,如何认定家庭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具体范围?
我觉得这个“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有很多种可能,比如大学生刚毕业一起合租、或者是情侣关系的同居,作为广义的解释来讲,这些都可以算在“共同生活”里。但我认为这种“共同生活”应该不仅是住在一起的关系,还应该有精神上的交流。我更倾向于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认定为婚前情侣的同居行为。
五、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很多被家暴者起诉家暴行为想要离婚,但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如果被家暴了,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称得上是有力证据?
我觉得最有利的证据还是伤势鉴定,只拿出自己受伤的手臂,我觉得这个不算是有力证据,至少要证明是谁打的、伤势的严重程度。除了人证和物证之外,还可以有录音证据,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不能只有一个伤势鉴定。如果只说自己的伤是谁打的,这就不能成为证据,最还有录音、录像、人证。家暴是突发的,但也是习惯性的行为,有了一次就有第二次,如果施暴者有施暴倾向,受害人可以提前准备。至于人证,这个人证尽量不要是受害方的家属,不能有太强的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