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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案例

原房主拖欠暖气费 现房主供暖受阻

网民“崔桐”在《律师帮办》栏目反映:2015年5月份买的二手房,交房时还特意让中介去查询暖气费是否欠费(中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之一), 当时被告知不存在欠费,于是完成了交房手续。结果后来却发现该房欠了13-14年度和14-15年度两年的取暖费,需要补缴后,才能交新年度的供暖费。所欠的取暖费该有谁来承担?中介是否算失职,是否应该负有责任?这件事让崔先生十分困惑。[详细]
 
 
  说法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认为:

1.首先核实与前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对缴纳取暖费有相关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8条第1、2款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根据上述规定及您的介绍,建议您积极联系前房主及前前房主,且三方应共同去供暖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欠缴取暖费应由前房主、前前房主予以补齐。至于前房主、前前房主之间如何分担欠费,取决于房屋权属登记、实际用热户等情况。

3. 关于中介公司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责任

据您介绍,中介公司应查询取暖费缴纳情况是《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中介公司所负义务,基于此约定,您可依据《中介服务合同》主张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 提请您注意的是,中介公司违反《中介服务合同》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行为与前房主、前前房主违反《供用热合同》欠缴取暖费的行为分属不同合同关系,您应分别主张相关权益。

 
  我要
  说法律师

厉永刚律师

职位: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经历: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业务

学术成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制度之解析》,中国房地产,2013年。《天津市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发展与适度监管研讨会论文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律师操作指引》(参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课题)。《股东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初探——以虚假诉讼中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订”征文)。

主要工作经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处理。为天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某星级酒店和大型商场合作项目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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