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认为:
1.首先核实与前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对缴纳取暖费有相关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8条第1、2款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根据上述规定及您的介绍,建议您积极联系前房主及前前房主,且三方应共同去供暖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欠缴取暖费应由前房主、前前房主予以补齐。至于前房主、前前房主之间如何分担欠费,取决于房屋权属登记、实际用热户等情况。
3. 关于中介公司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责任
据您介绍,中介公司应查询取暖费缴纳情况是《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中介公司所负义务,基于此约定,您可依据《中介服务合同》主张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
提请您注意的是,中介公司违反《中介服务合同》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行为与前房主、前前房主违反《供用热合同》欠缴取暖费的行为分属不同合同关系,您应分别主张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