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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局长:您好!
我们现住在北辰区佳宁里16号楼8门604(原606公产房),承租人陈沪鹏(2012年9月病逝)。陈沪鹏是我五叔,在文革期间受到严重迫害精神失常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来被遣送原籍。79年落实政策回津因陈沪鹏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我的奶奶)照顾他的生活,后来其母亲去世,陈沪鹏独身一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今后谁来照顾陈沪鹏的生活。后经和单位协商由我接替继续照顾陈沪鹏。(我是70年下乡的天津知青,父亲在我年幼时就去世了,母亲也在84年病逝)我和陈沪鹏在津均无住房,红桥蔬菜公司在1988年调配了一间(企业产)住房作为赡养条件,我必须将其养老送终(附:陈沪鹏单位出示的房屋证明)。因我们夫妻户籍在外地女儿尚小因此承租人就落在了陈沪鹏名下。自从安置了住房我的女儿和陈沪鹏就同一户籍了,安置房子后我们全家就和陈沪鹏在一起生活,后因拆迁搬到此处直至今日。现在陈沪鹏已经去世我们料理了他的后事。我们夫妇因下乡(现已退休)户籍仍还在外地,想把承租人变更在我女儿名下。但是按现行“规定”不能办理。还得陈沪鹏的父母儿女兄姐要认可,(陈沪鹏,得病前其妻子就和她离婚了子女就随母亲一起到了广西后一直毫无音信,虽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父母兄姐也已相继过世安置房在后)。单位安置房完全是为了我,照顾陈沪鹏之用,不能等同是陈沪鹏一般生活分房,而且是当时历史背景条件的产物。现在变更承租人不可能产生争论,其他人也没有理由有争议。而且当时我接受抚养陈沪鹏时和其兄姐有协议在先。二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履行协议赡养着陈沪鹏。我个人认为于情于理都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退一万万步讲就算有问题责任也由我来承担与各办事机构无关。因此恳请局长在您百忙中帮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我们真的是没有办法了!
此致
敬礼 求助人:陈森 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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