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管理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怎么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请条件
1.死亡、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享受其他养老待遇、城镇企业参保缴费
2.无法确认健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拘役或判刑、通缉或在押
申请材料
1.人员死亡,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3.享受其他养老待遇,提供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核定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服中心直接提出领取待遇申请。
2.持相关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服中心直接提出申请。
3.街乡镇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后,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街乡镇劳服中心核定审核资格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待遇终止或暂停。(老年人补助待遇终止或暂停由街乡镇劳服中心核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待遇终止或暂停。)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分中心和各劳服中心 [查询具体网点]
咨询电话
022-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