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公产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产权出售需按相关程序进行。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号)
申请条件
购房人应当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外省市驻津办事处在本市的公有住房,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公有住房的本办事处非本市户籍职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存在争议的;
(二)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
(三)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
(四)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
(五)已列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
(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属于政府代管住房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所需要件
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到公有住房所属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后交售房单位。
收费标准
(一)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房龄以下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80元(《30年房龄以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320元执行(《30年房龄以上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
(二)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一级地段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建筑平方米32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出售价格下降10元。
(三)滨海新区、津南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在原出售价格的基础上,参照市内六区成本价上涨幅度调整出售成本价和最低限价。
办理指南
1.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到公有住房所属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后交售房单位。
2.售房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并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购房人携带售房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款,同时交纳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定银行收款后代售房单位开具售房发票。
4.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照权属登记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各区房管局
地址
和平区长沙路95号    [查询更多网点]
相关政策
公产房购买产权的相关规定
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