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另外承租人户籍已迁出天津市的,也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怎么办
申请条件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所需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遗嘱公证书;
(4)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6)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7)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2、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 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 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 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4、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县房管局    [查询具体网点]
时限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2319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