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法可依”
征求意见稿允许发卡企业按成本收取制卡费用;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管理费用;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转让费用。除此之外,发卡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而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则要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中注明。
不少市民可能都曾遇到过购卡后还没花完,商家就“失踪”的情况,并因此遭受了资金损失。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发卡企业单方面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为保证购卡人的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发卡企业的预售资金规模作出了限制,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同时,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发卡企业还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增强履约能力。
商务部的新规定对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对此天津市某大型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执行该项政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的数量或将有两至三成的减少。”该超市自今年6月份至今,发放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金额突破了1千万元,其负责人表示,超市在购物卡的发放方面,肯定会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该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增加发卡的环节,提高发卡难度,“对于购卡的大企业而言,政策不会对他们的购卡行为造成影响,但是部分消费者在咨询后,很可能因为实名制或需要银行转账而放弃办理购物卡。”
与此同时,就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通过中国法制信息网或国家商务部网站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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