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们经常使用的超市、商场购物卡也将有法可依了。昨天,商务部开始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单用途预付卡的购买也引入了“实名制”,且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法可依”
与多用途预付卡相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种。其中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为保证持卡人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购买也引入了“实名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在付款方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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