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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时 间
2016-1-29
嘉 宾
天津市卫计委副主任 韩立
内 容
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为网民介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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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做客天津政务网
韩立与主持人交谈
韩立接受访谈
韩立做客天津政务网
韩立做客天津政务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这是新一届党中央审时度势,从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现实出发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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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条例》修改是紧紧围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内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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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指本市常住人口合法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到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提高服务的效率,新的生育登记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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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主管审批。关于具体审批程序,市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规定,在卫计委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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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的规定,取消了对晚婚的奖励。但之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休婚假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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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后自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子女未满14周岁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仍可以按照原《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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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市人大的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重点明确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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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共有助产机构92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家、二级医疗机构55家、一级医疗机构30家,开放的产科床位近2500张。从产科床位与分娩需求看,按住院分娩平均5.5天计算,全市产科开放床位2500张,按具备接受分娩16.5万人的能力,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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