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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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20-12-15 10:08: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史津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已于11月正式印发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史津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解读文件的有关内容。史局长,您好!

  史津: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史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应急预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好吗?

  史津:好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的相关要求,我市原有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2013年首次开始颁布实施至今,每年进行一次修订,通过不断细化完善《应急预案》,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和分级标准,明确了分工,细化了应急措施,持续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等工作措施,我市重污染天数逐年减少,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但是,由于京津冀地区位于太行山山脉以东和燕山山脉以南的半封闭地形,大气扩散条件“先天不足”,SO2、NOx、颗粒物、VOCX等主要污染物区域排放总量超出环境容量50%以上,秋冬季“供暖”刚需导致SO2、NOx排放量进一步增加约30%,在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依然会出现重污染天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重污染天气防治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应急预案》,随着新《应急预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为整治污染减排、提升空气质量、主动回应群众期盼和合理诉求,加快实现五个现代化天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新修订的《应急预案》有哪些特点呢?

  史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工业企业精准减排。重点对污染排放大、环保绩效水平低,且聚焦在企业涉气生产工序进行管控。今年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的比例由去年的50%达到100%,基本实现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全覆盖。今年,我们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对钢铁、石化、焦化、铸造、水泥(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等39个重点行业企业(我市涉及重点行业33个)开展绩效评级,经企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复核、专家会审,我市最终认定A级企业26家、B级企业157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1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A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自主减排,B级及以下企业,可根据各企业绩效分级水平,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同时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每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在黄、橙预警期间可不采取措施,红色预警期间视情采取减排措施,减少对其生产活动的干扰。通过绩效分级,对环保技术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移动源常态化管控。随着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移动源对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的增加,重污染应急减排的管控重点逐步由工业企业生产工序管控向生产工序与移动源管控并重转变。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非应急情况下,对重点行业评级企业的常态化运输也进行了明确。比如,A级企业应按照绩效指标要求,公路运输全部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输,B、C级企业上述比例也有相应的要求。对于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通过管控要求“前移”,显著提升重污染应急期间移动源管控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保障类项目行业统筹。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可申请豁免,列入保障。今年起,我们对符合国家保障要求的企业工程拟纳入保障的,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归口初审,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信、水务、商务等部门,将1100余家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重点外贸、整车配套企业,1200余家对环境影响小、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小微企业,以及900余个国家重大工程、地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一并纳入豁免范围。

  主持人:史局长,今年新修订的《预案》和去年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呢?

  史津:与去年相比,新修订《应急预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调整了粉磨站、水泥制品等行业的管控措施。原《应急预案》中要求,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应停止生产。今年,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水泥行业的有关要求,将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等全部纳入绩效分级,区分引领性和非引领性。引领性企业,预警期间可自主减排;非引领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二是调整了移动源管控措施。按照《技术指南》要求,今年,对我市涉及的33个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用车企业以及用车大户提出了机动车管控要求,替代原《应急预案》中“橙色预警期间,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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