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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做客天津政务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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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6-01-29 09:51:12  编辑:李昊旻

【政务访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主持人:好,主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假(产假)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韩立: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的规定,取消了对晚婚的奖励。但之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休婚假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我市《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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