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访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主持人:《条例》修改实施后,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将要怎样处理呢?
韩立:实行计划生育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市人大的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重点明确了两个问题: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2、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此通知已经在天津政务网上刊登,与修改后的《条例》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