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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刘洁做客天津政务网(5)
http://ms.enorth.com.cn
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5-10-26 10:02:14  编辑:刘影

  主持人:您提到《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和区县任务分工,那么对落实各方责任方面都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刘洁:《实施意见》对落实各方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要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我市贯彻落实《水十条》的主体,要对各自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责任分工,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第二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全市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责任。中央驻津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责任。指导督促全市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第三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一是实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要对各区县、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逐一进行分解,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党政“一把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二是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确保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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