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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解读
时 间
2015-12-31
嘉 宾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宋国
内 容
2015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办法》共计32条,自12月10日起施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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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做客天津政务网
宋国与主持人交谈
宋国接受访谈
宋国做客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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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充分证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必须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亡羊补牢,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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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并接受未尽责的追究。《办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做出了高度总结和概括,共计十八个方面的内容。《办法》自第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逐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内涵予以了展开论述,主要包括七大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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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的职责有: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必须要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带头履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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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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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对制度规范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对十五项重点制度进行了列举;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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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特别是近几年,我市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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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对落实各方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要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人民政府是我市贯彻落实《水十条》的主体,要对各自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责任分工,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第二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第三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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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水十条》、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独靠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实施意见》共明确81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涉及环保、水务、发改、工信、农委、交通运输等30多个部门,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起“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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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八条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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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安全管理历来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责任制、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等基础管理落实的具体表现。“8.12”事故更是暴露出事故企业在现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办法》就现场安全管理部分加大了笔墨,突出了“七个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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