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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宋国做客天津政务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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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5-12-31 10:00:03  编辑:李昊旻

【政务访谈】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解读

  主持人:我们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那么《办法》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予以了哪些规定呢?

  宋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的职责有: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必须要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带头履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障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大量生产安全事故表明,安全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来进行决策,这就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要摆正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五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强化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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