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现场管理是基础,《办法》就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呢?
宋国:现场安全管理历来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责任制、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等基础管理落实的具体表现。“8.12”事故更是暴露出事故企业在现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办法》就现场安全管理部分加大了笔墨,突出了“七个强化”。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的安全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为此,《办法》规定要加强源头管理,保证程序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强化安全间距要求,减少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
“8.12”事故凸显了安全距离的重要性,安全距离必须要作为一条严防死守、不可突破的红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诸多标准规范对防火间距、安全距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一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堆场)等场所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强化了安全设备管理。
《办法》规定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二是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三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测并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四是严禁擅自停用已安装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
(四)强化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办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五)强化了出租、发包行为的安全管控。
《办法》规定一是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强化安全通道管理。
2013年,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主厂房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七)强化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控管理。
《办法》一是要求危险化学品及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程传输,提升工艺控制水平。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点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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