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地址:东丽开发区一经路20号,东丽区行政许可中心,电话:24980517,国地税联合办证。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2.业主(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4.纳税人为个人合伙企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二、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征管中需按月或按季计算预缴税额并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1、本期预缴税额=(本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或4个季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或4个季度)其中:本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的:本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本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减免税额。2、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体户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由于2011年度涉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全年的计税税率不一致,单独按如下方法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由于2011年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2011年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按下述规定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规定:个体户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规定: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100元/次(日)调整为500元/次(日)。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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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政府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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