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2年从部队连级干部转业至宁河县畜牧水产局机关工作,先后担任政工科长,党委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行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1986年作为局第三梯队,由组织部指派到赵本乡政府挂职副乡长锻炼一年。于1994年留职停薪下海。期间把我关系转到局下属单位畜禽服务站。2004年经本人申请,由该站按工人申报病退。工资和历次调整工资均安工人待遇。在组织上没有免职处分情况下。对我的工资待遇属于错误的。希望核实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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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