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门湖景尚嘉俊于2014年5月15日交房,要求交费一年取暖费,我的室内建筑面积为68.33平方米,收取供暖费为1746.3元,但室内建筑面积中包含阳台(无暖气),请问具体的供暖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2.如果我2014年不入住,请问开发商有什么法律依据在交房时收取我的取暖费?
3.如果我在2014年5月缴纳2014年底取暖费,为何没有优惠?
尊敬的李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2、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故无论您是否入住均需要缴纳供热费。3、优惠点无统一规定,由各个供热单位自行决定。可向供热单位询问,已告知您相关电话。已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说明以上内容。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