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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原来在南开,13年7月上岗,公司招聘时答应过了试用期全额上保险包括试用期,合同2年。但后来一直未上,14年1月才给上保险,但是以北方人才不能给补7月到11月为由,至今未给上这5个月的保险。公司曾说会给补,至今没有消息了,还有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后来又以部门负责人未给办理入职申请导致试用期为4个月了。现在公司准备销户,我们转移到红桥公司,去过南开劳动局询问监察,后来要求我去红桥监察,地方未找到。
请问1.劳动保护时间为1年劳动关系有存续,但是南开公司销户我的保护时间怎么算?是不是到时候就过期了?(公司给我上保险的地方是红桥公司名字,并非南开公司名字。公司工作地点转移时间为14年4月初。)
2.合同为2年的,试用期规定是1-2个月吧?3个月对吗?最后变成4个月了,我可否追回?
3.像公司这样拖着不给补缴保险的是否符合随时走那种,他如果赔偿应如何赔偿?我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或者赔偿金,怎么算呢?可否仲裁,哪里仲裁?仲裁后是不是要计入档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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