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3-12-12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您居住的贻成尚北小区系2009年8月出开发商交钥匙。2009年II月该公司开始供热,您缴了2009-2010年的采暖费。至今其余四个采暖期(2010-2011年、2011-2012年、2012-2013年、2013-2014年)的采暖费一直拖欠不缴。金达热力公司几年来多次催缴,现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10曰、5月15日、2013年1月9日、1月10日、3月27日、7月29日、7月30 日等多次电话请您来公司缴费,您均以“在国外”、“在外地出差”、“出海”、“这不是我的房子”、“你们电话打错了”等理由长期拒缴。该公司在此情况下,于今年12月5日不得不采取了停止供热的措施。 停热后,您到该公司了解补交费用情况,却以“回家商量,钱没带够”等理由仍然拒缴。此外,贻成尚北小区停热情况:截止目前该小区共停热27户,(所说50户情况不实)。停热后,已有5户来该公司办理补缴手续,该公司已对其恢复供热。
关于滞纳金问题您反映该公司毫无根据收取滞纳金不实,根据为:
1、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达建公用[2011]22号文件关于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l曰前向供热单位金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的2‰” 。
2、 该公司依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与各用热户签订了供用热合同。合同中第十条乙方(热用户)的违约责任第(一)款明确:“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应缴供热采暖费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补交供热采暧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您与该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系2009年的合同:该合同规岜每日加收违约金额为应缴供热采暖费金额的5‰,该公司现收取他的违约金是以2‰计算的。该公司收取支您因长期拖欠采暖费而收取滞纳金,是依政策规定且履行合同之举,根本不存在需“物价局审批”和“交易链”问题。您已有三个采暖期故意不履行“供用热合同”,且2013-2014年采暖费至今尚未交纳,并口出恶语,还威胁该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为了该公司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该公司收取滞纳金并无不妥。
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