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天津市开发区(农行)提取过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名下房产的部分贷款,是否认定曾经提取过公积金就是属于个人名下有过贷款?
也就是说如果我再买房属于二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建议您向属地房管部门进行咨询,如果您在开发区,也可以拨打开发区服务热线25201111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