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产位于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内,于2006年与塘沽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合同期内我履约纪录良好,及时缴费。
合同期满,我离开塘沽到外地居住,未与塘沽供热公司续签订任何协议。
2013年6月,我到供热公司协商续签订供热合同事宜,并想缴纳2013年冬季至来年春的取暖季费用,被告知我需补缴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的冬季取暖费,否则将不予签订新合同,也不予供暖。请问:
1、原合同有效期满,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明示的情况下,是否继续约束双方?
2、供热公司以有天津市文件为由,对抗双方民事签订的合同,是否合适?
3、供热公司要求的补缴2010、2011、2012三年的取暖费,是否合理(无供热合同)?
4、如争议未解决,供热公司以此为由不予供暖,是否合理且合法?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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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
2013-6-2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该公司多位相关人员接待过您,了解到您原供热公司于2010年到期,应续签供热协议,该公司于当年派人到该小区现场办公,但您认为长期不在此居住,如不续签合同就可以不交费,所以三年来未交费,也不认为欠费。根据市政府供用热管理条件的规定,用户如不使用暖气应于每的的9月30日前办理报停手续,您未办理报停手续,因此存在事实供热,与是否签订供热合同无直接关联,同时,该中心已派人现场办公办理合同续签手续,您存在误解主动放弃续签,也未办理报停手续,责任不在供热,收取三年的采暖费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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